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