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等与党海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诉被告党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党海*已经缴纳其欠缴的物业费,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隆**限公司、郑州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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