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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