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刘**借款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李**、刘**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2165000元人民币。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位于惠济区房产和位于金水区房产。(保全价值216.5万元)。

三、查封申请人王**位于惠济区房产(房产证号:郑**字第1401034XXX号)。

四、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赵*位于邙山区房产(房产证号:郑**字第020108XXXX号)。

五、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李**位于中原区房产(房产证号:郑**字第130121XXXX号),以上担保价值216.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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