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