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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李*、李**及原审被告王*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李*李**于2015年4月13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淅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高**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厚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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