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尚**诉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尚**诉被告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周**兄弟,二人的宅基地共用,并均建有老房屋各两间。原告曾和周**签订了建房协议,后周**因交通事故去世。被告周**在2013年8月4日和原告又签订了建房协议。现房屋已建好,被告周**没有按照原协议约定安装门窗、接通水电等设施,也不将房屋移交给原告,要求被告交回原告两面门面房(已交回两间)及二楼四十平方米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周**父亲周**兄弟关系,二人曾签订建房协议,后周文福死亡。2013年8月14日,原告周**(甲方)与被告周**(乙方)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甲方有宅基地在新建路中段有甲方翻建为商住楼,楼梯在东为(2.8米),东(7米)为周**,周**二楼为两室一厅,西余下为周**,甲方给乙方一、二楼,门面卷闸门由甲方负责安装,二楼窗户、护窗、入户门、水电到门口由甲方安装,乙方一、二楼水泥地平和粉刷由甲方完成。一楼转身台、卫生间由甲乙双方公用,楼上三至六楼由甲方出售,与乙方无关,楼梯为公共的,不得任何人干涉,如有单方违约,那二十万作为违约金”。2014年12月18日,原告周**(甲方),被告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一、甲方的一楼门面房,乙方于2015年元月10号前腾出,并将钥匙交予甲方;二、甲方的二楼住房以人民币六万元卖给乙方,乙方于2015年2月16日前预交壹万元,剩余房款伍万元于2015年10月1日前交予乙方,如果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二楼住房。原告周**与被告签订的建房协议、房屋买卖协议的房屋均无房屋产权证明。庭审时本院要求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前向法庭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二原告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讼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没有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原告在本院要求时间内,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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