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与新**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因与被上**衡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芦**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芦巧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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