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7542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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