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矿山**有限责任公司、许*、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8.5元,由原告洛**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