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昊华宇**任公司、昊华宇**任公司沁阳氯碱分公司、第三人宁夏兴尔**制品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1元,减半收取为3700.5元,保全费2554元,由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