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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