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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银行”)诉被告张**、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商行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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