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刘**、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刘**、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本院提出对被告毛**、刘**、李**、平**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刘**、李**、平**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刘**、李**、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收取525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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