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与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对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陈**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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