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的委托代理人梁*、王*,被上诉人阳光**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