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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阳光人寿保**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的委托代理人梁*、王*,被上诉人阳光**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136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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