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宁**、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宁**、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吕**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吕**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