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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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