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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