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河南汝**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申请人河南汝州**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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