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银行”)诉被告王**、毛*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商行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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