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宗*与范县**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与被告河**限公司、范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宗*诉称:2014年11月13日,被告范县**限公司在原告处借款600万元,由被告河**限公司提供担保。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和保证义务。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范县**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被告河**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河**限公司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参与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数额较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在其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所借款项的用途及去向。另外,众多出借人已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河**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原告宗*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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