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业银行诉平光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光跃、平银方、李**、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汝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河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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