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继续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