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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诉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马谢村民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自愿撤回上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三门峡产业**路街道办事处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继续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路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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