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张**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路号院号楼层单元的房屋(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进行查封。原告柴*提供了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是贺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柴*在中国农**关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储蓄存折内的六万六千元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张**位于北京市**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