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柴*与冯**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冯**、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张**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路号院号楼层单元的房屋(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进行查封。原告柴*提供了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是贺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柴*在中国农**关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储蓄存折内的六万六千元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东里号楼的房屋(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房私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对被告张**位于北京市**号院号楼层单元(房产证编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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