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麦田诉被告河南九**限公司、吴**、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麦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麦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孙麦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麦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告李*甲为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逯洪星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