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永诉被告河南九**限公司、吴**、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陈*永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告李*甲为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麦田与河南九**限公司、吴**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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