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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河南**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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