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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宏**限公司与郑州三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宏**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郑州宏**限公司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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