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蔡**、游**、冯*微诉被申请人李**民间借贷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0日将申请人蔡**、游**、冯*微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所持有的河南天**有限公司20%的股份予以冻结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并提供中国平**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游**、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李**所持有的河南天**有限公司20%的股份予以冻结。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三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