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康**与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强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伟芳诉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诉内黄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游**、冯**与李**民间借贷仲裁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原告商海营、商水枝、商勉、商**诉被告夏**、张**、商青爱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彦军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桂*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董冲村董冲组诉被告信阳市平**民委员会、被告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