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彦军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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