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因被告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1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虽然没有判决离婚,但此后双方夫妻关系始终无法好转,且一直分居生活,现在已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财产各归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双方在2014年农历2月29日结婚。结婚办事费用花费58000元。2014年11月18日,丈母娘领了一帮人来我到家,推墙砸门,我爸让派出所人员到我家拍照了。他们的行为把我气的不省人事,我爸妈把我送到北京开阳中医院治疗花费3万余元。今年收花生时,我给岳父家用机械打花生时,把我右手腕打断了三根筋,伤情至今没有痊愈,应赔偿我经济误工费2万元。我要求原告杜*赔偿我成婚总费用98000元。同时,我的伤什么时候痊愈我什么时候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本院曾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叶*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与被告杨*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原告杜*与被告杨*离婚。原告杜*提出分割婚前财产的请求,但庭审中原告杜*提出的婚前财产被告杨*并未认可,其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受伤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杜*与被告杨*离婚;

二、驳回原告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