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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穆**、被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会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8年7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宋*,现跟随被告生活,由于当时双方未达到法定年龄,于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疑心太重,话不投机就动手打原告,为此,原、被告多次协议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理由不属实,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被告也没有殴打过原告,且孩子较小,为了给孩子一个温暖的家庭以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学习,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被告宋*某2004年打工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宋*,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10月1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5月份,原告以感情不和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3月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被告宋某某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生气也属人之常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多做沟通,相互理解与信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二人的婚姻还应当予以挽救。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己的缺点,为挽救家庭多做努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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