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董冲村董冲组诉被告信阳市平**民委员会、被告董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董冲村董冲组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做的处分,系出于其真实意愿,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董冲村董冲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