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高**寻衅滋事一案,由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辩护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高**到本村高某某家的超市买烟时,与高某某的儿媳张*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撕扯,期间被告人高**将超市的物品推倒、推散,后被告人高**被劝走离开超市。随后,被告人高**又伙同高某某、高**等人无故将张*的父亲张*某、表哥刘某某、姑父支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髋部有一10.5*6.0cm皮下挫伤,伤属轻微伤;被害人张*某头部软组织损伤,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支某某右手掌部有一6.0*2.0cm皮下挫伤,右手背有一6.0*3.0cm皮下挫伤,右眼球结膜有一片状出血,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高**归案后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人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高**到本村高*某家的超市买烟时,与高*某的儿媳张*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撕扯,被告人高**将超市的物品推倒、推散,后被告人高**被人劝走离开超市。随后,高**的母亲王某某被高*某的侄子高*用刀砍伤头部,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高**得知后,又伙同高*某、高*乙等人返回,将张*的父亲张*某、表哥刘某某、姑父支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支某某的伤均属轻微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的亲属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高**及参与人高*某、高*甲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的当庭供述,证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借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当庭能够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留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高**的刑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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