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变更了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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