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李**与被告许*、许*某、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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