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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诉争房屋(驻房权证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在原告起诉前已先后被本院及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查封,原告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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