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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