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边*超诉被告周**、张*、周**、王村**小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超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边*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边彦超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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