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姬**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给付医疗费补助一案,原告姬**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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