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梅村诉被告季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梅村于2016年3月2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梅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梅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韩梅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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