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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焦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与被上诉人焦作**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牛**于2014年6月23日向焦作**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牛**不服,于2015年11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被上诉人焦作**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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