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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万真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年息24%。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郑**现金60000元(陆万元整),使用期限一年,利息为年息24%,叶**公司,陈**,410422198003290035。借款人:陈**,2014年5月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欠郑**借款60000元,有陈**出具的借条为证,郑**要求陈**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24%,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借款本金6万元,在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4年5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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