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恩诉被告宋**、冯**、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恩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元,由原告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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