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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肖**、吴**,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4年12月被告陈**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4万元,并将其位于中**五厂一街25号楼付13号住房房本抵押给原告。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经汇总借款为54万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房本仍抵押在原告处,被告同时出具还款计划,约定6月1日至10月1日还款10万元,每月还2000元,但其未履行。2015年6月被告又让其母郭**为其担保。后被告又出具还款计划,仍未履行。原告经核实得知,被告抵押在原告处的房本已无效。请求判令被告陈**返还借款54万元,被告郭**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答辩。

被告郭**辩称,陈**说过每月都还款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陈**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陈**向原告借款54万元用于荥阳盖房,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月利率18u0026permil;,按月结息,每月30号为结息日。被告陈**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陈**向原告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份,内容为收到原告54万元。

2015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郭**签订一份《房产抵押合同》,原告陈**为抵押权人,被告郭**为抵押人,合同约定郭**以位于郑州荥阳市乔楼镇万山路的600平方米的房产做抵押,向原告提供担保。该房产无房产手续。

原告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陈**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产抵押合同、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陈**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陈**向原告借款54万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月结息,但被告陈**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情形,原告要求提前收回借款5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郭**签订《房产抵押合同》,被告郭**为抵押人,不是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5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陈**负担;财产保全费322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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