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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可,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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