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杨*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可,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