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泥有限公司、乔**、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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