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禹州市**泥有限公司、乔**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泥有限公司、乔**、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