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惠春诉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78江**裁定书
董振诉王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医院与被上诉人董**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代**诉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与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某公司)、付某某、商丘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纵某某与被**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某公司)、付某某、商丘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某公司(以下简称虞城某公司)、付某某、商丘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