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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六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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