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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